
据了解,202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全国检察机关推出“食品药品安全惠民路线”,确定“10大监管重点”,组织全国地方、市检察院因地制宜精选348个小切口,集中攻关产品生产各环节的同类问题和疑难问题。磷将流通环节向消费推进,积极消除行业间、区域间壁垒,鼓励形成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协同治理。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2.67万余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曝光的典型案件包括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办理的秘密药品虚假广告销售侵害老年人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广东省检察院协助省消委会立案的假冒进口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等。、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涉及不合格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经销商非法添加荧光增白剂公益行政诉讼案、河南省检察院限制消费者液化气购买选择权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起案件。其中,消费者权益团体提起诉讼并检方支持起诉的案件有两起。检察机关已立案民事公益诉讼3起,行政公益诉讼2起,行政公益诉讼预审程序3起。这体现了检察机关、消费者组织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成效。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诉讼不仅包括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非法添加和缺乏检疫)的责任,还包括对虚假广告和欺诈销售等问题的监管。他们是老人、妈妈、婴儿等关键群体。以保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点,努力提高司法保护的准确性。
报道称,这组典型案例强调全链条监管,推进源头治理。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特点,协同配合,运用通报、协商、起诉建议、起诉、支持起诉等法律手段,形成递进式、多层次的监督格局,充分发挥检察官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功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桥检察长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落实新批准的“十五五”规划为契机,继续聚焦反映强烈、反映强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和阻碍消费扩大进程的疑难问题,继续实施《食品药品法》。 “安全惠民之路”检察院公益诉讼监督活动更加注重将案件处理结果转化为治理成效,强调用法治推动源头治理和制度治理。加强管理,推动形成责任明确、监督有力、协调高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福祉和幸福感。安全性。
提起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
代表性案例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消费者协会(委),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兵团建设人民检察院、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评选10起典型案例。f 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 3 月 15 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在已经分发给大家了,请大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考虑。
中国消费者协会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 年 3 月 15 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广东省消委会诉林某某等三人利益诉讼案
二、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秀山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黔西南县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要求纠正妇幼保健院违法诊疗行为公益行政诉讼案。
4.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行政诉讼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昂山区督查整治非法生牛屠宰、销售行为。
5、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西安市某制药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营养食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6、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某医药企业及刘萌萌、范萌萌等四人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7、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因薄某、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八、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请求纠正公益行政诉讼案某会员店违规添加荧光增白剂事件
9.辽省人民检察院追究农业生产监督责任公益行政诉讼案
10、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请求纠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制购买指定企业产品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公益行政诉讼案。
1.广东省消委会诉林某某等三人公益民事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民事诉讼 假冒进口商品 起诉支持 惩罚性赔偿 公布消费者权利法案
[目的]
消费者维权组织决定对销售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通报进口假冒伪劣产品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通过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协助法庭诉讼等方式,帮助消费者维权组织有效开展诉讼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林木猛等三人通过网络联系王木木等人(已另案处理),以远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的价格采购大量假冒中华红酒、进口孕期维生素、护肝片、抗寄生虫药等,在网络上散布信息吸引顾客,并向境外销售。经鉴定,上述红酒,预格纳西维生素、护肝片等,都是假冒商标的产品。抗寄生虫药是假的。据统计,林某某等三人共完成销售交易1758笔,涉及假冒进口产品共计158种,销售假冒商标的产品共计230.88万元,销售假冒药品共计10.45万元。产品销往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83个地级市,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查/诉讼]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市第三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林某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多名消费者,故以民事公益附带刑事起诉状立案,并于2022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针对检察官的答复,广东省消委会(以下简称“东莞省消委”广东”)决定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请求检察官协助。东莞市三区检察院收到答复后,立即将刑事案件证据移送广东省消委会,支持查处。财产情况,以进一步明确犯罪人的支付能力和赔偿方式。此外,我们还就本案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是否适用激进责任以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法律建议。
该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8月21日,林某某等三人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市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林某某等三人支付假冒产品价款三倍、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他支付了79.714亿元人民币,并在公安部新闻办公室公开道歉。东莞市三区检察院也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的函件。
2024年11月12日,东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三区检察院派员到法院协助起诉,并就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损害公共利益等争议问题提出意见。 2025年2月6日,东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全部主张。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起诉意见,并采纳了检方支持检方的意见。一审判决宣告后,各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广东省消委会于2025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诉讼已执行约282万元,剩余查封资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2025年3月24日,广东省消委会公布公布《消费者权益法案》,告知消费者在审核期限内出示消费凭证等证据,并告知按照程序退还赔偿金。
【典型含义】
假冒进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维权组织应诉民事公益诉讼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起诉支持职能,适当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消费者维权组织形成保护合力。这不仅满足了公众对安全消费环境的期待,也彰显了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价值,为形成诚信的司法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消费者维权组织积极研究发布权益申报公告,引导消费者及时申报权益,实现公益保障与民生解决方案的有效衔接。
2、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秀山县农业公司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
[目的]
针对校园食品供应商向学校供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消费者权益组织可以依法对违法者提起公益民事诉讼,并寻求减刑,以确保校园食品安全。检察官可以通过支持依法起诉,与消费者权益组织建立保护性协同作用。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我们向重庆市小学食堂供应新鲜畜禽。为了牟利,他在农贸市场购买冷冻鸡鸭,并私自将涉事冷冻肉运至不卫生的工作场所解冻储存。同时当时,有用的动物检疫证书是伪造PS技术的。农贸企业忽视法定进货检验义务,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供应给小学,销售总额540142.2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诉讼]
2024年6月,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后,重庆市消委会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重庆第四分院”)请求程序协助。重庆市第四分院接到诉讼后,协助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调取多名证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并就学生、教职人员是否会员是消费者,涉案冷冻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和赔偿标准,以及各违法主体应如何追究责任。
经过广泛讨论,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认为,其使用不符合冷链运输标准和卫生条件的运输工具运输冷冻食品,以及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场所和环境中解冻、储存食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农商企业未依法履行进货检验义务,向学校食堂供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8月,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要求农业公司、贸易公司及数家公司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20426.6元。
2024年11月和2025年2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检察官的辅助机构参加了庭审,并提出了支持公诉的意见。 2025年4月2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重庆市消委会提起的诉讼,称赔偿金将支付至重庆市消委会指定账户,且仅用于与小学师生身心健康相关的公益支出。农业公司和贸易公司向曹法院提起一审判决上诉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目前,补偿款已落实540142.2元,其余补偿款仍在落实中。
【典型含义】
检察机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过支持检察机关等加强协作配合。根据法律,他们非法低于标准。除了追究提供、运输食品的供应商的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外,我们不仅会压实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责任,还将积极考虑运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执行“四个最严”,为校园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 公共利益管理贵州省黔西南县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请求纠正妇幼保健院违法诊疗行为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行政诉讼、违法诊疗、妇幼保健服务、大数据法律监管模式、制度治理
[目的]
针对妇幼保健院违法使用医疗器械连接电极治疗孕产妇盆底肌肉的问题,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摩大数据法律督察队,揭露违法线索,准确运用法律和行业标准,确保专家通过论证澄清行为本质,通过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鼓励整改问题,树立行业标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上级组织的利益。 y 消费者婴儿。
【案件基本事实】
贵州省黔西南县兴义镇现有看守所等11个母婴照护中心。 2024年以来,卫生消毒造假现象广泛发生。客人之间公共设备未消毒,消毒设备安装不当或无法正常工作。不合格的雇员和雇员没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传染病防治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没有明确的传染病记录、报告和消除责任人,没有建立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其中,6家母婴护理中心在未取得医虱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属于医疗器械的电极来治疗孕妇盆底肌肉恩斯。致使不少接受服务的妇女出现组织损伤、感染、炎症等症状,消费者母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工作执行情况的调查与监督】
2025年3月,贵州省黔西南县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义市检察院”)举报市消费者协会所属志愿者“一心卫镇”违法诊疗线索,“月子中心”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式管理平台。使用了“非法医疗”。看守所里。与“经营活动监管模式”对比发现,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存在卫生消毒效果差、卫生管理缺失、预防为主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传染病的研究和控制。 6家母婴中心还违规进行盆底肌肉修复手术。经初步核实,4月15日依法提起诉讼。
兴义市检察院邀请消协志愿者专家参与调查核实,通过现场走访、询问服务对象、获取设备信息等方式进一步确认情况。 《国家医疗企业技术规范(2023年版)》将“盆底肌肉电刺激疗法”规定为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实施的医疗活动。 《盆底功能障碍诊断与康复治疗专家共识(2024)》明确电刺激和生物反馈治疗属于盆底功能障碍的康复治疗。六、母婴医疗小木市医疗中心在未取得医疗中心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国家二级医疗器械女性盆底肌电极。这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诊疗行为。
2025年5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基本法》、《医疗器械管理监督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兴义市检察院向监察员提交了报告。我们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负责的兴义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兴义市卫生局”)发布检查建议依法开展监管工作,监督卫生消毒标准化,完善健康管理,落实传染病防治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妇幼医疗机构违法诊疗活动。 2025年7月21日,兴义市卫生局书面回复,要求妇幼保健院规范卫生消毒,完善健康管理,落实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但考虑到母婴护理中心提供的护理和盆底肌肉修复服务不构成诊断或治疗活动,因此并未对相关中心进行调查或制裁。兴义市检察院于12日和8月18日两次约谈,2025年与三级医院的专家一起。我们组织消费者协会专家志愿者,召开专家咨询会。专家认为,盆底肌肉修复属于诊断治疗活动,违规开展此项诊断治疗活动,会造成孕产妇交叉感染,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
【诉讼程序】
2025年9月5日,兴义市检察院按照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青龙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6日,青龙县检察院依法向青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状,请求兴业公司i 市卫生局对辖区内妇幼保健院违法诊疗行为进行查处。 。
诉讼期间,兴义市卫生局、市场监管局对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专项清理,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服务项目负面清单》,与11家妇幼保健机构签署承诺书,将“盆底肌肉修复”等诊疗项目明确为禁止项目,并向社会开放。发现无证产品已被拆封。产后修复、诊断、治疗方面存在12个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12份,“督查意见”2条,责令2家企业停止整改作业,没收医疗器械3件,约谈纠正15名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为有健康问题的妇女建立了1条记录,并提供免费诊疗服务。兴义市检察院持续跟踪整改结果,邀请专家对结果进行评估,确认整改已落实。 2025年11月5日,青龙县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
黔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办理此案为契机,配合全国消费者协会开展妇幼医疗机构违法经营专项监管,向卫生局移送案件3起,提起公益诉讼2起。他鼓励政府机构对全州24家妇幼保健中心进行彻底检查,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解决问题21个,下达整改通知书3个,责令12家机构暂停诊疗24家妇幼保健机构签署合规管理承诺,建立消费者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消费者损坏健康档案全覆盖和免费诊疗,消费者投诉量下降92%。
【典型含义】
近年来,母婴护理服务快速发展,但行业中存在非法诊疗、非法经营等乱象,损害了母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将积极加强与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依托消费者组织的维权网络,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尖锐聚焦妇幼保健服务机构违法诊疗和公共卫生问题,确认“诉求”。推动建立洛建立系统化治理的长期机制,促进公益保障,从源头杜绝非法诊疗等弊端再次发生,切实保障母婴组织的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建设社会基础设施。为行业健康发展筑牢制度防线。
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整顿非法屠宰、销售牲畜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农产品质量安全、屠宰检疫、全链条治理
[目的]
针对未经检疫直接屠宰、销售牲畜问题,检察机关可对负有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规范屠宰、检疫、流通、销售行为,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明确“诉求”,各行政机构就能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履行职责,实现全链条治理。
【案件基本事实】
农产品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是集食用农产品零售批发、禽畜屠宰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长期以来,由于屠宰检疫制度长期没有全面落实,非检疫羊肉直接在集散地屠宰。还在辖区内多个农贸市场进行分销和销售,创造了潜在的食品市场d 存在安全风险,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执行情况的调查与监督】
2024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检察院”)获悉线索,周先生从外省购买了59只无检疫证明的羊,计划在集散地屠宰后露天销售。经象山区检察院初步侦查,该案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收捕一批活羊,结果反刍动物体内小反刍兽疫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通过现场走访、利益相关者访谈和收集书证等方式,发现配送中心29家生猪经营者长期存在未经检疫直接宰杀生猪的问题。将肉送到多个农贸市场出售。
2025年1月8日,象山区检察院与象山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象山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约谈。经审议,象山区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两行政机关对畜禽养殖中的防疫、检疫和流通销售环节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因此,两国政府于2025年1月24日分别发布检察建议,建议两国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食用农用羊肉产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合作。
2025年3月18日至20日,各政府机构回复初步建立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合作机制。象山区检察院后续督查发现,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未全面落实屠宰检疫要求,对非法销售非检疫羊肉行为实际未给予行政处罚。羊肉未经检疫屠宰直销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诉讼程序】
2025年6月25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象山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广西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审查起诉。同年7月10日,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将省农业农村局、区市监察办列为被告,请求判令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履行好生猪直销问题的监管义务。未经检疫即屠宰。
提起诉讼后,双方机构达成一致,协调履行各自职责并采取补救措施。经过象山区一家有屠宰资质的企业与配送中心协调,“按市场秩序集中屠宰”,建立了定点配送模式。物流中心统计法人户的屠宰需求,接入“牧运通桂”应用录入相关信息,生成检疫物产地证书,并将羊运至屠宰场。农业农村部派出10名检疫人员到屠宰场对生猪进行售前集中检疫,并指导配送中心申请屠宰资质。计划于2026年4月正式投产。同时,象山区政府将投资5.68亿元引进新的牲畜交易加工项目,建成后将实施实施。目前,桂林市平均每天屠宰牛100头、羊1000只,保证了畜产品安全。
根据检方建议,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代表听取双方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报告。l 案例。各方均对整治的有效性表示认可。检察院跟踪调查核实,认为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满足诉讼请求的全部要求,建议法院依法中止诉讼。 2026年3月4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决定结案。
【典型含义】
牲畜屠宰检疫是防控动物疫病蔓延的重要防线,预测食用农产品安全。针对不符合屠宰检疫要求、市场上未检疫羊肉泄漏等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协商、出具司法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开展渐进式监管,有效解决了部门不清的问题。l 责任和弱监管,推动行政机构间形成监管合力,形成“财政监管+行政效能+行业精细化”的协同治理新格局。有效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5、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西安市某制药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营养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
公益民事诉讼营养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经营者明知惩罚性赔偿
[目的]
如果连锁药店向住院患者高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营养食品,并声称自己已履行进货检验义务,应予以豁免,检察机关将对此进行调查核实。然而,通过识别诸如差异之类的因素将进货价格与同类产品的成本、市场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可以依法认定经营者有“无正当理由以过低价格进货”的“明知”。全面追究“营利”经营者和违法生产者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1月以来,安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已生产6批次小分子乳清蛋白和肽蛋白营养粉。产品类型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执行标准为GB24154。事件涉及的两款产品均由西安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公司”)对外销售,主要用于住院康复用途。每盒买价18元,售价650元。总计 2,470 箱出售后,利润约150万元。检测结果显示,目标产品的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含量均远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两种产品的蛋白质含量分别为9.97%和22%,均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50%最低要求和产品标签上的80%含量。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不仅影响患者的术后康复,而且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诉讼]
2024年3月15日,有媒体发表题为《18元购买,药店》的文章。我要花650元买蛋白粉。为什么这么贵?报道称,西安市一企业高价销售蛋白粉,西安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立即立案侦查。调查显示通报称,事件涉及的两种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该案于2024年10月移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市检察院”)。
西安市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前往生产地县,调取执法行政档案,就这6批产品是否合格、西安企业是否“知情”等问题,依法询问了安徽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研究,6个生产批次的产品工艺及成分一致。出厂检验报告只列出了维生素B1、B2等项目,并没有包括蛋白质。也没有其他证明文件证实涉案产品的蛋白质含量已经过认证。这 ”西安公司提供的《独立价格手册》将每盒标价为厂家售价650元,系虚假。西安市检察院委托河南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原材料采购情况进行调查,以查明产品成本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等事实。经查明,该产品原材料中含有牛骨胶原蛋白每公斤65元,鱼胶原蛋白每公斤100元。媒体记者偷拍的西安某公司零售系统照片显示,该公司采购的其他蛋白粉售价低至214元,在阿里巴巴和淘宝网站搜索关键词“蛋白粉”发现,同类产品最低批发价为56元一罐。
经调查,西安市检察院认为,西安公司的进货价格远低于市场批发价、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成本价以及该公司采购的其他同类产品的进货价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货”的情况。 《解释(一)》第六条第三款中的“生产者”,视为依法“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我公司将按照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与安徽省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11月19日,西安市检察院在司法网发布公告称,公告期结束后,相关机构和组织不会提起诉讼。 2025年3月12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提起申诉,请求判令安徽省公司、西安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在国内媒体上发布召回、警示信息,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496968元。 2025年7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检方全部诉讼请求。安徽省公司、西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6年2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近年来,蛋白质补充剂作为特殊营养补充剂被术后患者、中产阶级广泛使用。-老年人、运动和健身专业人士。有特定营养需求的群体需求量很大。针对销售者低价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蛋白质补充剂并高价销售牟取暴利的情况,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公益民事诉讼职能,通过委托鉴定、独立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利,依法认定销售者故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营养食品,追究实际牟取暴利的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有效保护了合法权益。以及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
六、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某制药企业及刘萌萌、范萌等四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孟某侵犯老年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欺诈、老年人权益保护、诉讼资产保全
[目的]
针对歪曲非处方药功效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对非犯罪受害人的不特定消费者提起公益民事侵权诉讼,依法认定共同侵权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从而震慑违法行为,实现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建议法院采取措施保全诉讼资产,以确保赔偿得到全额支付。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1月,刘某某与范某某共同投资设立山东医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黄某某组织吴某某、王某某设立分公司,在电视台投放老年产品广告,诱导老年人索要联系方式。他们安排卖家冒充专家,与老年人联系,向他们发送有关假中医和虚构的可以治愈多种疾病的“真丹药”的健康讲座。故事机讲述了疾病的真相,让人嗨起来。他们与老人交谈,让老人相信其治疗作用,最后用误导性的言辞向老人推销非处方药“固本延林丸”,这种药只有强筋骨、改善疲劳、食欲不振的调节作用,让老人相信该药有治疗“三高”、心脑血管疾病等的功效。售价仅为几十元的“固本炎淋丸”,售价是进货价的四五倍。刘萌萌虽明知范萌萌等人利用其医药公司资质进行欺诈销售,但仍通过非正常渠道为销售人员办理药师资格证,代公司收取诈骗款项,购买“二手炎灵丸”,并安排药品入仓、发货。由于欺诈宣传,不少老年消费者购买、服用“固本延林丸”,甚至放弃正规治疗,严重侵犯了老年消费群体的健康权和财产权。经鉴定,诈骗销售的“二手炎灵丸”总金额为2225.071万元。
[调查/诉讼]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了本案线索诈骗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刑事案件,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公告,并于2024年2月27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报案,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济南市检察院)审查审理。济南市检察院经调查认为,该诈骗犯罪仅影响部分特定受害人,难以覆盖其他不特定消费群体,且数量众多、地域分散。同时,某制药公司与刘萌萌先生成立了共同民事侵权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4年8月6日,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状。法院)请求判令该制药公司、黄某某、刘某某按照销售额的数额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吴某某、王某某应当以输入的销售额为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影响执行,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建议及法院财产检查管理。通过安全系统对被告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建议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扣押、扣押或冻结已确认的资产。针对这一建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冻结了五名被告名下的资产通过资产调查和管理系统。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后,刘萌萌先生提起上诉。2026年3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并责令制药公司、黄某在扣除刑事犯罪明确受害人(475人)销售总额1419298元后,共同支付赔偿金20831412元。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以各自承担的责任为限承担连带责任。每位被告都在国家媒体上公开道歉。
【典型含义】
检方重点关注非处方药的误导性广告和欺诈销售,侵犯了众多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无法追究其责任的加害者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列明的消费者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全面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检方主动建议法院采取措施保全诉讼财产,使有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这不仅强化了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防线,而且完善了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责任的联动机制,建立了多层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样本。
7、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因薄某、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
公益、农产品财产安全民事诉讼、惩罚性赔偿、部门间合作治理
[目的]
检察官办公室坚持充分履行其职能,因为非法销售含有违禁物质和药物残留超标的鸡蛋在几个州盛行。基于刑事打击,他们对肇事者提起公益民事诉讼,并依法要求惩罚性赔偿。同时,推动源头控制与终端预防相结合,完善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护屏障。
【案件基本事实】
薄先生是一个国家。我是某县一家蛋鸡专业养殖合作社的主任。据了解,养殖户在蛋鸡生产期间非法使用恩诺沙星、甲硝唑等兽药。他们生产的鸡蛋不能在市场上销售,但仍然销往广东、浙江等地。峨江、福建等省份。 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薄某向浙江省临海市某公司销售问题鸡蛋10余吨,销售额10万余元。王女士在临海农贸市场批发销售农产品和副产品。薄先生在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购买了薄公司销售的鸡蛋,并将其出售给批发和零售消费者。部分商品在临海市多家超市、幼儿园咖啡馆出售,销售额达到18000余元。检测显示,涉事鸡蛋中含有地美硝唑和甲硝唑,鸡蛋中未检出这两种物质。恩诺沙星含量为418μg/kg,甲氧苄啶含量为88μg/kg,均超过国家标准(≤10μg/kg)。
[调查/诉讼]
2024年初,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海市检察院”)在执行刑事侦查、起诉任务中发现本案线索,并提交内部线索。公益诉讼部成立案件管理小组并同步开展调查。首先要确认公益损害,彻底审查批发记录、流通单据、销售记录、检验报告等,确定销售的鸡蛋含有违禁物质、兽药残留超标,侵犯了不定数量消费者的权益。二是明确责任链。调取薄先生与农户的销售合同、薄先生与王先生的交易簿、聊天记录、超市进货单据、农贸市场经营者登记信息后发现,薄先生向农户进货并销往全国各省份,王先生则向薄先生进货并分销。经证明,双方均具有主观知悉,构成故意共同侵权。三是违法数额的认定。通过整理银行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销售账簿等,准确确定了薄先生的销售额和王先生的分配金额,并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额,成为这样做的依据。
考虑到该刑事案件仅认定了薄某、王某事件时认定的犯罪行为,而薄某、王某长期重复销售问题鸡蛋的行为尚未得到充分评估,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没有得到充分保障,2024年5月,临海市检察院公布了该案,后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台州市检察院”)。办公室”)。同年12月,台州市检察院审理遂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薄先生支付销售额十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并对王先生分配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9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失、收入状况、处罚后果、适用刑事制裁等因素,判决薄先生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万元,其中王先生连带支付10万元。
针对本案暴露的农产品安全跨区域监管漏洞,临海市检察院向当地检察机关通报了部分省县蛋鸡养殖违法使用抗生素的情况,并要求地方相关部门对八项问题进行专项整改。蛋鸡养殖场从源头杜绝不合格鸡蛋进入流通环节。针对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管和市场检查等问题,临海市检察院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增加食用农产品飞行检查频次,指导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检验制度,推动出台《市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共同打造全链条监管。 “源头控制-市场管理-终端防控”体系。
【典型含义】
农贸市场是食用农产品跨区域、区域流通的重要节点,有望成为未分级农产品流向消费终端的中转站。检察官开始对农贸市场的经营进行监督,并提起公益民事诉讼,以准确追究商贩和批发商的法律责任。他们利用惩罚性赔偿来增加违法成本。这既弥补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又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在市场上坚持协同努力,推动两国一体化。监管和实体责任为农贸市场杂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建立了强有力的防线。坚持系统治理思路,加强省际协调和源头治理,有效化解“异地违规、市场通行、地方受损”带来的监管障碍和困难,切实消除跨区域安全的监管障碍分配食物。
8.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改正会员店违法添加荧光增白剂公益行政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起诉 非法添加荧光增白剂 检测鉴定 行业治理
[目的]
针对企业非法添加荧光工业化学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检察机关运用检测技术和专家意见,查明违法事实,并鼓励行政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实施行业治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事实】
当牛肉生的时候涂上荧光增白剂,猪肉的外皮就会变得洁白有光泽。然而,这种物质是非电子物质食用物质,一些国家禁止将其添加到食品中。人体如果长期服用,会干扰正常的新陈代谢,损害肝、肾等器官的功能。南宫市一些不法商贩为改善生猪肉外观,将荧光增白剂用水稀释后涂抹在生猪肉上出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工作执行情况的调查与监督】
2025年3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宫市检察院”)开展公益税“食品药品安全福利路行”诉讼监督活动时,接到“民利行”志愿者举报,在快递配送过程中,发现辖区一家肉店一直在采购眼镜。食品安全问题的增白剂在网上长期流传。危险。经初步调查,此事属实,并于同年4月24日向南宫市市场监管办(以下简称“市监管办”)依法提起投诉。
南宫市检察院成立办案小组,全面展开侦查。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案件组征求了专家意见,制定了调查方案。此次调查采取“现场调查+快速初步检查+专项检查”的“检查检查”三阶段方式开展。事件管理小组的6名成员走访了15个市、街道办事处的40多家商店,并从70多个批次中抽取了样品。联合公益诉讼的初步测试结果显示,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邢台市检察院”)化验实验室检测,11批次样品发现异常,有明显荧光反应。为进一步强化证据,南宫市检察院请求外部专业检测机构对异常样本进行检测。检查结果发现7批次原料存在异常。猪肉中检出荧光增白物质,该物质是《物质清单》规定禁止添加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添加剂”,涉及6家食品生产企业和企业。2025年6月2日,南宫市检察院与市监察办召开会商会,办公室指出,查处违法食品添加剂案件难度较大,交涉未果。同年6月12日,南宫市检察院与市监察办召开会商会。起诉市监察办向市监察机关发出检察官建议,建议对涉事商户依法查处,并在辖区范围内严查。
根据检察官的建议,市监察室对60家生肉销售商进行了检查,并对涉案的6家企业展开了调查。共有3人被吊销营业执照,3人被限制工作,3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同时,1.5吨问题猪肉和2000余袋荧光增白剂原料得到安全处置,3条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8月,南宫市检察院进行“反思”,随机抽检了20余批次样品。没有发现问题。公司权益消费者得到了有效保护,该案于同年8月14日依法结案。
为接续做好“后半篇”工作,南宫市检察院向南宫市委、市人大发出专题报告。市委、市人大肯定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有效性,支持加强检察机关监督。为推动行业治理,南宫市检察院将事件情况向邢台市检察院通报,邢台市检察院将相关事项通报邢台市监察局,推动全市生肉问题专项检查整顿。
【典型含义】
检察官处理非法添加食品案件。它关注该领域的重要问题,比如隐蔽程度高、证据修改难度大、检测鉴定成本高等。运用市县一体化办案模式,联动联动,创新“三步走”取证方式,通过制定和发布程序建议,确保关键证据,便于监督。监管部门要开展行业治理,堵住食品非法添加多发的制度漏洞,完善长效机制,让市场环境更加规范有序,更好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真正达到“办一个案子、警示一个案子、治一个田地”的良好效果。
9.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履行农业生产监管职责公益行政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普公共利益诉讼 检察官提案 农产品提案 全链条监管 国家治理
[目的]
针对全省豆芽生产层面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长期不明确的问题,省检察院可综合运用立案、会商、起草下达起诉建议等方式,促使省级相关部门凝聚合作监管共识,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实现豆芽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案件基本事实】
豆芽是人们餐桌上经常出现的传统食材。一些不法种植者为了缩短豆芽生产周期,提高产量和外观品质,添加动物抗生素(enroflo生产过程中含有豆芽生长调节剂(又称生根剂)和植物激素,与赤霉素、6-苄基腺嘌呤(恩诺沙星、甲硝唑等)等为主要成分,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消费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规定,豆芽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豆芽的以及经营非法添加豆芽的企业,将由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工作执行情况的调查与监督】
2025年1月,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查明,在“食品药品安全惠民路行”专项督查中,省东港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某芽菜生产企业在生产基地非法添加生根剂。结束销售并将线索移交给农业农村部门。但农村农区认为豆芽属于非农产品,不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 2025年3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组织省检察院重新调查发现,辽宁省豆芽年产量超过10万吨,但全省14个市中有12个缺乏豆芽生产相关监管。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市监管局”)公告,根据全省近三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食品安全情况,近两年抽检和监管数据显示,全省共发现25批次豆芽非法添加兽用抗生素,涉及9个地市。 33批次豆芽被发现非法添加生根剂,涉及10个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项具体预案和一份权责清单,辽宁省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省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辽宁省检察院于2025年5月6日提起公诉。
立案后,辽宁省检察院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工作,并开始与省检察院协商。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2025年5月7日、6月9日,辽宁省检察院向省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发出询问函。针对行政机关答复中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职责存在分歧的情况,2025年9月5日,辽宁省检察院向省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机关发出程序建议,建议其加强配合,依法确定豆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分,加强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改进了。同时,致函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秘书处,建议各省级管理机构共同努力,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分工。f 承担豆芽生产行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经过辽宁省检察院的不断推动和检察建议下达后,2025年11月4日至5日,省农业农村厅等行政机关分别向辽宁省检察院回复,透露已就大豆、豆芽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分达成一致,已实现产业化。对于芽苗菜生产者来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对非工业家用工艺品生产者,建立“市场力量源泉”监管模式,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调查对销售者进行处罚,同时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对生产者进行查处。 2025年11月21日,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明确黄豆芽监管的通知》(辽食品安全公告[2025]3号),明确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监管办管辖的黄豆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辽宁省检察院正在继续开展后续侦查。省农业农村厅已开始认真落实豆芽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排查,制定全链条管理措施。此外,对于非工业豆芽加工企业,明确了豆芽视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合格的,将追溯到生产主体,并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共享豆芽采样数据和风险线索,形成监测闭环。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进一步明确豆芽食品安全标准,对豆芽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州、市监察办召开全州工作会议,传达落实通知精神和监管要求。这要求各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严格遵守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议,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典型含义】
豆芽是人们餐桌上常见的食材,但其生产过程中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影响着粮食安全的底线。针对监管职责不清、监管缺失等问题,国家检察院坚持以保障公益为核心,依托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家食品安全活动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各组成部门职能,制定统一规划,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推动国家层面监管分工明确,形成权责明确的执法与食品安全保护闭环,促进食品安全保障。多年来困扰基层的豆芽食品安全监管困境,一直是“多位监管,我们会解决问题”切实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0、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请求纠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制购买指定企业产品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公益行政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起诉建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协同治理 志愿者“公益性公益”
[目的]
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行政管制而滥用行政权力阻止消费者购买虚假指定经营者的产品、企业滥用市场力量非正常抬高价格、限制消费等问题嗯,选择。对此,检察机关通过听证会、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动产品价格适度调整,切实保护合法权益。的消费者。
【案件基本事实】
河南省范县有包装液化气用户1750户,年总用气量约1瓶。 460吨。 2024年,两家原当地瓶装液化气公司将合并,A公司将独家经营。在瓶装液化气安全检查和监管过程中,管理部门有义务鼓励用户更换A公司安装的密码阀气瓶,形成气源和气瓶的集中消耗。与此同时,A公司利用市场优势,以较高价格销售瓶装液化气。明显高于周边地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加生产生活成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履行职责]
2025年5月,范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范县检察院”)接到一名“公益活动”志愿者举报该事件。经过初步调查,7月9日立案,并成立案件管理小组,引进有燃气经验的志愿者协助调查。事件处理小组走访了6个城市的12个社区,通过向用户发放问卷、获取书证、提取电子数据、修改视频证据等方式,发现范县的包装液化气原来由A公司、B公司两家公司经营。2024年4月30日,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大规模《范县包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以发展大型商业企业为目标,推动瓶装液化气行业整合。市场整合后,到2024年7月,日销售液化气量将只剩下A公司一家。在执法过程中,范县住建办(以下简称《整合方案》)为消除安全风险,“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县城乡建设局”)强迫用户更换带有A公司PIN码的阀瓶,并以虚假理由限制用户只能从A公司购买液化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据研究统计,公司液化气销售价格A 比邻近地区平均高出约 50%。 83%的受访用户经历过指定销售,92%的用户认为燃气价格过高。
2025年7月29日,范县检察院就瓶装燃气行业监管问题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服务”志愿者,以及建设、房屋开发改造、地方监管、城管等部门参加。审查一致认为,合并方案客观上造成了单一实体市场垄断。地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室不当行使管理权限,错误限制用户购买特定产品,限制消费者区域选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8月6日,范县散文市办公厅向县住建办下发财政通知,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妥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纠正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范警方检查程序,积极营造燃气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检察官建议发出后,范县检察院迅速对案件进行跟踪监控,并多次联系县住建办,督促其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停定点销售和非法民警检查活动,并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责令A公司拆除密码阀并宣布可以自愿我会选择给他们加装液化气的燃气公司。为解决液化气价格异常高问题,范县检察院推动住建、市政监管等部门举措。合作监管机制将明确销售、安装、售后服务等价格标准,鼓励合理降价,基本实现与周边市场价格持平,切实减轻消费者负担。针对单一主体市场垄断问题,范县检察院和县住建办联合向县委汇报,提交治理建议,并将此事通报县政府。 9月30日,统筹规划正式废止,县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整改情况书面回复。
11月2025年12月,范县检察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志愿者和用户代表对行政机关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现场走访发现,上述销售法已得到解决,汽油价格已恢复到适当水平。同时,管理部门同步建立燃气行业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有效恢复市场竞争秩序,有效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典型含义】
液化气影响着成千上万的家庭。确保服务全面、公平、价格合理,是保障人民基本民生的根本要求。针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问题对于行政机关限制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同时推动废除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工具,同时建立燃气行业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破一案、治一案”的积极作用,不仅彰显了公益诉讼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功能作用,也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借鉴。
全媒体记者:杨晶晶【苏亦宇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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